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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代理词
代理词
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陈杰律师接受被告内蒙古XXXX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针对原告陈述的请求与事实理由,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第一、原告诉状陈述事情经过与事实不符,原告等人辞职是因为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引咎辞职。(详见对证人证言、手机短信的公证书,辞职信)
原告XXX等人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与公司送货人员勾结,以虚报数量等方式套取货款,后被公司发现,经酒店管理层决定,对原告XXX等人予以开除,并处以20万元罚款,原告等人觉得事态严重,怕公司做出的处理结果影响自己在该行业的发展,向公司提出从宽处理的请求,出于对各原告今后在该行业发展的考虑,让原告任选开除或辞职,各原告自己提交了辞职报告。在原告XXX等人离开公司后,公司接到各供应商举报,投诉原告等人以少收货、多记账的形式侵吞单位款项,公司发现损失严重,事态升级,请公证机关介入,由公证机关对供应商提供的线索进行证据保全,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原告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现公安机关正在调查之中。
第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原告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详见加班申请表、假期申请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故原告的加班及休假工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主张的加班及休假工资与事实不符,被告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安排职工的休息和休假,因工作任务紧迫需要加班的,也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了补休或给予了加班待遇。
第三、被告已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给付工资,应补工资的请求于法无据。(详见工资条)
试用期的第一个月过后,公司就进行了调资,并按照调资幅度发放工资,符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
第四、支付赔偿金(加班赔偿金、应补工资赔偿金)要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行政整改前置程序,原告的主张违背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所以,未经行政整改前置程序,原告无权要求支付赔偿金。
另外针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对该条进行了解释:“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同时也可以主张加付的赔偿金。但其加付的赔偿金如果想要获得法院的支持,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劳动者必须就用人单位拖欠其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违法行为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后,用人单位仍未支付,此种情况下才存在加付赔偿金,如果未经过这一前提程序,劳动者直接主张加付赔偿金,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