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刑事案件).docx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    的委托,指派本所    律师担任其一审(或二审、再审)辩护人。辩护律师经过会见被告人、调查和阅卷,以及参加了法庭调查和听取了公诉人的发言,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于自愿认罪,并适用简易审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二、被告人    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盗窃的数额为        元,数额不大,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是非常严重。盗窃罪在性质上说属于典型的数额犯,本案中,被告人所盗窃财物的数额刚刚达到较大的标准,并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量刑起点及基准刑应该是在法定幅度内确定较低刑罚,从轻处罚;这点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十分单纯,是因为欠钱,情急之下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被告人本身并不是以盗窃为生,是一时的贪念加之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才做出了违法犯罪的事情,可以说,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与以盗窃为生的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完全不同,这一点,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对被告人处罚。

四、被告人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

被告人在归案前一向遵纪守法,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这次犯罪事出有因,其没有充分的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一时冲动,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其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五、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赔、并主动交纳罚金,其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说被告人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比起拒不认罪、负隅顽抗的被告人其社会危害性要小的多。

另外,被告人充分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在庭审前,也对被害人造成了损失进行了积极、完整的赔偿,为表明被告人真诚悔罪的态度,被告人特意委托律师,与另一被告人赵侠在最大的限度内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对受害人提出的一切赔偿要求都予以了认可并积极的履行。同时,被告人也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主动,积极的缴纳罚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还是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都不大。另外,被告人只是因为一时糊涂犯下了错误。在这个前提下,法律应对被告人以教育为主,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识,以惩罚为辅,给被告人一个改正自新、回报社会的机会,故辩护人恳请合议庭酌情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请求合议庭对其给予缓刑的刑事处罚。

 

此致

        人民法院

辩护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