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详情

代理词(到底是民间借贷还是投资关系).docx

代理词(到底是民间借贷还是投资关系)

尊敬的审判员:

原告宁波XX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某、竺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我们作为被告夏某的代理人,通过法院调查,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和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原告起诉被告借款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一、 从法律方面: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如此巨额的借款,在借款当初双方没有借款合意,也没有发生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如借条等,仅有款项交付凭证,不能简单认定为借贷关系。

二、 从事实方面:

1、从证人证言看,当时是原告委托被告夏某合伙承包萧王庙街道大埠村经济合作社的土地,并参与投资种植花木,因原告非本村村民,无承包土地的资格,因此由夏某出面承包土地,这有裴剑光叫来的员工储寿夫、裴剑光的专职驾驶员陈国民、以及大埠村村委会、村民竺尧国、村民黄德召的证人证言为证。事实上,当时大部分的钱是原告投资的,夏某因是农民,当时根本没有钱。后来因种植花木的形势不好,20128月又遭遇台风,大部分花木死掉,原告中途便不来投资了,夏某也是没办法,才只好自己种植下去。因此,目前双方的合作关系已经终止。

2、从原告自己提交的证据看,也并非借款。从原告提供的每一张现金支票看,支票上用途地方都标明是备用金、差旅费(33日的20万支票,有标注。315日的20万支票,有标注。315日现金支付登记审批表,有标注。331日的30万支票,有标注。427日的20万支票,有标注。427日的银行存根上用途也是备用金)。备用金是为企业用途暂领的费用,之后是由企业承担的。事实上,这个钱确实也是原告投入进来用于买花木的款项。

3、从原告在诉状中提到的事实看,也更比较符合投资关系的事实。原告在诉状上陈述,“为了让原告相信事情的真实性,被告将承包山地合同以及承包款收据原件交给原告”,这是因为当时大部分钱是原告出资,是大投资人,所以夏某将承包山地合同以及承包款收据原件交给原告法定代表人。如果是简单的借贷关系,仅是为了证明借贷的用途,没有必要将以上原件交给裴剑光,因为这个合同并不能产生如夏某还不出款项,可以以合同实现债权的作用。

4、从款项交付的状况看也比较符合投资款的情况,而并非借款。原告在短短2个月内向夏某交付90万元,并且分4次交付,如果是借款的话,不可能没有借条;另外,原告法定代表人与夏某没有特殊的关系,不可能在夏某未归还款项的情况下再次将更加巨额的款项借给夏某,并且没有约定利息。

5、从双方向法院申请的证人的证明效力来看,被告方所提供的二个证人的证明效力明显大于原告方提供的证人。

原告方的证人均是与原告或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有利害关系,一个是业务关系,一个是老朋友关系,因此,其中作证的可信度有问题,事实上被告1根本没碰到过两个证人,证人所说不是事实。另外,即使两个证人没有说谎,他们的证言也没有证明效力,一来两个证人均说自己不认识夏某,因此,他们当天所碰到的是否夏某不能确定,二来两人都说到他们中途就离开了,所以对于后来商量的结果一无所知,他们都是一知半解,并且只是听到非常小的一部分,至于双方最后钱有没有借,性质有没有转化均不清楚,因此,可以说这两个证人证明完全没有证明力。而被告夏某提供的二个证人,一个是原告法定代表人的专职司机,一个是原告法定代表人叫来的员工,原来均是原告方的人。并且他们与本案有一个长期的接触,陈国民经常送原告法定代表人来夏某处,双方协商过程中一直跟在后面,而储寿夫还帮助原告方记帐,因此,二人对于整个事情的发展有一个长期和全面的了解,所作的证词更能反映客观事实。

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徐玲益

2014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