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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实务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刘俊玲,女,19604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同仁医院退休工人,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南巷口村。



委托代理人:郑吉文,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请求变更为: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南芦草园35号房屋使用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064月至20117月间租住房屋费用94500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于20118月起至实际交付房屋日至,每月支付原告租住房屋费用15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62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危险房屋使用权回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根据协议要求,原告于200631日,将本案诉争房屋腾空后交与被告。20081128日,因被告拒不履行协议所确定义务,原告起诉至贵院要求被告履行协议。20093月,被告起诉原告请求确认协议无效,贵院裁定本案中止审理。



因贵院一审确认协议无效,原告提起上诉。20101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18125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18125号民事判决,原告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但为减少原告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之规定,特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17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