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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个人版)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人 因与 纠纷一案,现委托XX律师事务所作为受托人,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XX律师事务所指派 律师作为委托人的代理律师,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人纠纷。

二、代理律师应当认真负责、勤勉公道、诚实守信,依据事实和法律,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委托人必须真实地向代理律师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并积极配合律师开展工作。如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委托人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进行非法活动时,有权终止合同,根据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故终止履行合同或严重不负责任,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代理费应当全部退还委托人;如委托人无正当理由终止履行合同,根据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五、受托人的代理律师的代理权限见其与委托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

六、根据双方约定,受托人向委托人收取的代理费是人民币 (大写: 圆整)

七、代理律师办理委托人纠纷中发生的下列费用,如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郑州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资料费、长途通信费等,以及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等,应当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按照代理律师预支、事后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上述工作费用。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一审(包括但不限于:判决、裁定、调解、庭外和解或一方撤诉)之日起终止。

九、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委托人: 受托人:XX律师事务所

时间: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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