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租赁合同-73定稿.docx
加油站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人):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租赁甲方加油站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租赁标的物
本合同租赁的标的物为甲方所有的 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全部资产、场地、及其经营权,该加油站坐落于 省 市(县、区) 街(路) 号,具体情况为:
1、土地情况。占地面积为 平方米/亩,土地所有权状况为:【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划拨】【其他】;土地使用权人为 ;宗地编号为: ;证件名称为 ;证件号码为 。
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甲方须提供土地所属方出具的“同意加油站租赁及所占用土地转租意见书”。
2、房屋情况。房屋共 间, 平方米;登记机关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3、该站共有加油机 台,加油枪 支;油罐 立方。
4、其他财产和附属设施见《加油站财产清单》。(《加油站财产清单》为本合同附件)
5、特殊需要记载的财产情况: 6、现经营手续以实际办理的为准。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计三年,暂定从2023年8月1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止。如果租赁期内因道路施工、手续不合法或者租赁物出现严重问题等原因影响了乙方经营,影响经营的期间扣除,时间相应顺延。
第三条用途
加油站经营、成品油销售、非油品销售以及其他在甲方营业执照范围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和为经营而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加油站的年租金为壹佰万元(人民币¥1000000元)。本租金已经包含甲方利润、折旧和应当向有关机关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土地租金等。如本合同为加油站的转租,则本合同还包括甲方向原出租方缴纳的租金等。
2、租金付款以下方式执行:第一年租金分三期支付,其后第二年、第三年租金按年一次性支付。
支付时间:甲方同意,第一年租金乙方分别于2023年7月2日支付10万(大写人民币拾万元整),2023年8月1日支付40万(大写人民币肆拾万元整),2024年1月30日支付50万(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合计100万元;其后每年租金于当年8月1日前支付下一年度租金。
如果因甲方债务等原因,人民法院责成乙方协助执行,乙方交给人民法院的款项,视为已经向甲方依约支付。
4、甲方收到租金时,必须出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收缴凭证。无合法收款凭证的,乙方可拒付租金。
第五条水电费及其他费用
由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独立的供电水计量设施。
水电费由乙方交付,水电费的基数以水电表记载的经双方核实并签字盖章认可后的数字为准。
应当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项,已经包括在第四条约定的租金内,由甲方自行向有关部门支付。因甲方出租加油站可能产生的土地合法化或者其他方面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因为甲方怠于履行法定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予以赔偿并相应延长租赁期。
第六条甲方向乙方声明并承诺如下:
1、甲方依据中国法律具有出租本合同第一条载明的加油站及其附属设施的资格。出租该加油站的行为如果需要股东或董事会批准,已经得到股东或董事会的书面同意,甲方保证该书面同意的真实性,并将该书面同意作为合同的附件。
2、甲方对出租的本合同第一条载明的加油站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对于出租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已经获得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3、出租的本合同第一条载明的加油站和其附属设施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之上未设置抵押权、典权以及其他形式的物权。
4、出租的本合同第一条载明的加油站和其附属设施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之上没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5、如果出租的本合同第一条载明的加油站和其附属设施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为甲方与其他人的共有财产,则甲方出租该不动产的行为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甲方保证该书面同意的真实性,并将该书面同意作为合同的附件。乙方向甲方交付价款,视为向该不动产所有的权利人交付价款。甲方保证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授权,由其代为受领价款。甲方保证该书面授权的真实性,并且将该书面授权作为合同附件。
6、出租的本合同第一条载明的加油站和其附属设施系合法建筑,已经获得相应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出租的本合同第一条载明的加油站和其附属设施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环保、卫生、市容、消防等方面的规定。如果出租的本合同第一条载明的加油站和其附属设施因甲方的原因而被罚款,甲方承担交付罚款的义务,并且有义务使出租的本合同第一条载明的加油站和其附属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免于以后被处罚。
7、甲方保证出租的本合同第一条载明的加油站和其附属设施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并且符合加油站营业的安全要求。
8、甲方加油站原有人员由双方协商安置。
9、因为甲方承诺瑕疵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予以赔偿并相应延长租赁期。
第七条加油站及附属设施的修缮
经双方协商,加油站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缮义务和费用承担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
1、涉及出租加油站房屋主体结构、用电线路、上下水管道的维修保养以及出租加油站油罐、加油机、管线等主要经营设施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组织维修由甲方或乙方进行,乙方从应付甲方的租金扣减。
2、涉及出租加油站房屋主体结构、用电线路、上下水管道的维修保养以及出租加油站油罐、加油机、管线等主要经营设施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但是需要大修(修缮费用超过 元)的,以及设备超过使用期限需要更换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其他方式:无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按照合同收取租金的权利;
2、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出租加油站的修缮义务或承担修缮费用。
3、除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外,甲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金,如果因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当负责赔偿。
4、甲方允许乙方不需要征求甲方的同意即可对租赁加油站进行改造、重修、扩建,只要这种改造、重修、扩建是乙方经营管理的需要。
5、甲方允许乙方不需要征求甲方的同意可以将承租加油站直接转租他人或承包给他人。
6、甲方不得继续从事与乙方经营项目雷同的经营活动。
7、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加油站经营管理所需要的各种正常手续,并应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具体证照清单见附件。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享有出租加油站及其附属设施完全的使用权。按照乙方规划与安排使用出租加油站。
2、乙方有权对出租加油站进行改造、重修、扩建,对该站的站容、站貌、设施、环境等进行改造和维修;有权更换该站名称,悬挂甲方原有的标识,乙方的该项权利不需要征求甲方同意,只要这种改造、重修、扩建是为了使加油站和附属设施适合经营管理的需要。
3、由于上述改造、重修、扩建而给出租加油站增加价值的,在出租期满后,不再租赁的,新增财产的产权归甲方所有,由甲方折价予以补偿。
4、乙方有权在出租加油站内外设立自己的形象标识,有权以加油站及其附属设施作为发布广告的载体。
5、乙方有权使用构成出租房屋主体的设施及附属设施。
6、乙方可依据自己的安排设立安全保卫设施。
7、乙方可以将承租加油站转租,转租不必征求甲方的同意,但是,转租期限到期日应在本合同租赁期间届满前。
8、租赁期满,乙方有优先承租加油站的权利。
9、在租赁期间或者租赁期满两年内,甲方转让出租加油站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10、乙方应当向甲方如数按时交付租金,但依据本合同做出扣减的除外。
11、乙方在出租加油站内依法经营,不得进行非法活动。
13、租赁期间,不得自行完全拆除租赁加油站。
14、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健全防火、防盗措施。
15、水、电、煤气、暖气、电话、有线、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乙方按规定自行承担。
第十条加油站资产、证件完善
1、本合同签订前,甲、乙双方对该加油站所有资产登记填表,经乙方对所有财产进行验收,不符合加油站建设或设计规范的,甲方应在合理期限内按照乙方要求进行整改,该站财产以双方签字确认的登记表为准。
2、本合同签订前,甲乙双方应对该加油站经营应具备的各种资料、证件原件、附件等有关证照进行清点,具体详见附件。
3、经甲乙双方对证照进行清点后,若乙方认为甲方证照应当完善的,应在本合同签订后60天内进行完善,并将完善后的证照交付乙方,由此产生费用乙方不承担任何给付义务。
第十一条加油站资产和证照的交接
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双方对该加油站进行交接,交接包括财产交接和证照交接,交接中形成的《财产交接清单》和《交接纪要》等文件属于本合同的附件。
当甲方交付的加油站财产和证照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乙方有权拒绝支付其余款项,并且该拒付行为不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乙方随时有权要求其补齐,且该项权利属于不可抵消的乙方单方享有的独立的权利,无论合同各方是否有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水、电
加油站交付后,甲方应保障为乙方提供加油站运营所需的水、电等全部配套设施,确保水、电的畅通使用;水源、电源应当接入国家供水、供电部门的统一网络。
如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无法正常使用水、电而导致该站无法正常经营,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该情况持续超过10天或累计时间超过30天以上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增补租赁时间、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并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保险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当为本合同第一条载明的租赁加油站办理财产意外毁损保险,这种保险应当按照期限由甲方予以续费,直至租赁合同期满。该保险合同应当按时送乙方处备案。
第十四条租赁期满后事宜
租赁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经营,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与乙方续签转让加油站经营权合同;如乙方不愿继续经营,应将加油站移交给甲方,并保证其连续性。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下列行为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向乙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加油站财产和证照;或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交付加油站。
2、乙方未按合同规定超过60日没有足额交付租金。
3、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证照的完善、代办义务,致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加油站的。
4、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规定,作出虚假声明或未履行承诺。
5、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办理土地合法化手续,影响加油站正常经营的。
6、双方违反合同其他规定的。
违约救济措施:
若出现违反本合同的情况,违约方应赔偿履约方 元违约金,以及赔偿由于违约方违反本合同而遭受的损失。
由于守约方遭受、蒙受或发生(无论是第三方索赔、本合同各方之间的索赔还是其他索赔)任何损害、损失、权利要求、诉讼、付款要求、判决、和解、税费、利息、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违约方应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保密义务
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和合同任一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非公开的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只能由本合同各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和合同任一方提供的保密信息,未经合同双方或提供方的书面同意,合同各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本合同一方披露合同内容或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但披露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在任何情形下(其中包括本合同终止、解除的情形),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
第十七条事前事项
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因该加油站与其他法人、自然人发生的一切未尽债务关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接管该加油站后,由于甲方事前原因(如:未结民事纠纷、未结行政处罚等)致使该加油站无法正常经营,甲方对此负有排除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增补租赁时间、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或暴乱,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通知可能的情况下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天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以便其他各方审查、确认。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15天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确认不可抗力事件的终止或消除。
4.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1个月,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与对方取得联系,以便解决进一步履行合同的问题。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6个月,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5.因地震、战争、洪水、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免除违约责任。甲方按照实际租赁加油站的时间收取乙方租赁费,多收部分,由甲方退回乙方。
6.经营期间,如遇国家规划变更、道路改建、拆迁、政府征收等政府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甲乙双方应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政府拆迁补偿费归甲方所有,经营补偿费归乙方所有。同时,甲方按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减去乙方的实际租赁期限,退还乙方剩余年限的租赁费。如果政府行为实施完毕后合同目的依然可以达到乙方同意顺延合同的,扣除停止经营期,合同期限顺延。
第十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端,双方应首先本着相互谅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则充分协商,解决争端;若协商失败,任何一方均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争端;若调解无效,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在调解和仲裁、诉讼过程中,双方应保证本合同正常履行。
1、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2、由乙方 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二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
1.按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有效的签字完成后,本合同立即生效。
2.双方应按本合同全部条款所约定的事项完整全面地履行合同。
3.如果情况变化,致使合同书需变更时,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才能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建议应当以书面方式送交另一方作应有的考虑。
4.如果本合同书需延长(不可抗力等),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在特殊条款中事先加以说明。
5.合同签约后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变化时,合同双方经协商后可作调整,并在特殊条款中具体说明。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对方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签字并捺印): 乙方(签字并捺印):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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