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与邓某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案—交通事故纠纷中的保全措施.docx

韩某与邓某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案交通事故纠纷中的保全措施

韩某与邓某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案交通事故纠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xx)穗萝法立保字第xx

申请人:彭xx

被申请人:邓某。

被申请人:李xx

201212090750分,邓某驾驶赣Cxxxx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xxx1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出事地点由西往南右转行驶时,与周xxx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周xx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彭xx为死者周xxx的妻子。为保障合法权益,申请人彭xx201212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xx名下赣CL201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赣CJ231挂重型普通半挂车。申请保全价值人民币200000元。担保人吴某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开元南路8xxxx房的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xx名下赣Cxxx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赣Cxxx1挂重型普通半挂车;

二、查封、扣押担保人吴某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开元南路xx0xx房。

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转让、变卖或抵押及损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xx

二○一年 十月 十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