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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许安民,男,1969413日生,洛川县凤栖镇东街行政村人。现住城关二队。手机:15929163280.
系陕J19451普通客车原实际经营者。
被告:,郑银贤,男,1960123日出生,白水县城关镇工农路004号人。系陕J19451普通客车驾驶员。现住中心街北段。
手机:15291138080.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50000元损失。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1年原告经营陕J19451普通客车往返洛川黄龙,期间原告雇佣被告为该车驾驶员。20111016日,被告驾驶陕J19451普通客车由黄龙县汽车站往洛川县城方向行驶至304省道133KM+40M处,遇相对方向侯金怀所赶牛群。被告驾驶陕J19451车冲入牛群将两头黄牛和侯金怀撞伤后,该车又冲出公路南侧玉米地中,造成车上乘坐人2人死亡、28人受伤、一头黄牛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
洛川县交警队洛公交认字(2011)13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洛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驾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3年。本起事故造成原告损失1166750元,保险公司赔偿78800元。原告自负358750元。被告作为原告的雇员在从事雇佣工作中因其重大过失造成原告财产及其他受到重大损失。原告首先在经济上受到远远高于328750元的损失。其次,原告处理肇事事宜受到来自死亡者家属、社会方方面面的责难、指责,原告几近神经崩溃,彻夜难眠。再次,被告之行为使原告经营往返洛川黄龙客车无法营运,停运2年。而且最终原告还是无法继续经营,不得不以低价格将该车转让。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作为雇员在在从事雇佣工作中因其重大过失造成原告财产受到重大损失,其应承担原告损失之一部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150000元损失。望人民法院能依法判决。
此致
洛川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156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