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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请人李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就本案所争议的问题发表代理意见:

一、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上班的事实

申请人于2005年经人介绍进入被申请人位于某某大桥项目处工作,在该项目处工作三年时间。之后,因为被申请人项目需要的因素,被安排到被申请人位于某某高速项目处工作。因为被申请人工作内容的不稳定性,申请人的工作地点因被申请人工作内容的变化而变化。对此问题,被申请人在庭审中并不反对,认可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做工的事实。只是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劳动关系存在异议,但这并不影响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做工的这么一个事实。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上班期间,工资收入也是不断变化的。工资由最初的一千多元增加到被被申请人开除时的四五千元。被申请人支付工资的方式不是银行支付,主要是以现金领取的方式直接付给申请人等工人。对于这些事情,可以通过被申请人处财务发放表可以知悉。

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上班有相应的证据证人证言佐证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某个项目部上班期间,被申请人发给了申请人等员工工作服和考勤卡,这些工作服主要是被申请人的工人在上班时穿的,考勤卡是申请人进出工地隧道的通行证明,只有被申请人的员工才拥有。同时,根据与申请人一同在被申请人处上班的其他工友的证言可以知道,申请人从2005年至今一直在被申请人处上班,可以知道被申请人发放工资的方式是现金支付。申请人等工人的工资均是按月发放,由被申请人的财务统一发放,工资收入随着在被申请人处上班时间的累积不断增加,这主要考虑到工龄工资等因素。

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525日 劳社部发【200512)的规定第一款可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用人事实关系完全符合该条款的规定,同时也符合该条款的精神。

又根据该规定第二款第五项,本案中,有两名证人证明了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上班的事实。两名证人均是被申请人的工人,他们的证言能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用工关系。

第四、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存在很大的区别,本案中,申请人的情形应当定性为劳动关系。

劳务合同是指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收人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存在很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1)主体资格不同;(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存在着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存在经济关系,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庭审中查明,申请人需要接受被申请人的管理,服从被申请人的安排,由被申请人的财务统一发放工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非常明显的隶属关系。被申请人在庭审中陈述:工资按照出勤天数计算,上班没有打考勤,但发放工资时候要统计他的上班天数(考勤)计算,由区工长统计后由区工长统一发放。通过被申请人的陈述,已经非常明显地得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实质就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综上所述,通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以及证人的证言,以及被申请人的陈述,可以非常清楚的确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此,请求仲裁庭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代理人: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

律师: 成绍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