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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检察院之律师辩护意见书

ⅩⅩ县人民检察院:

受犯罪嫌疑人严ⅩⅩ之兄严Ⅹ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甘肃现代发展律师事务所指派王海宁律师为严ⅩⅩ担任辩护人。在ⅩⅩ涉嫌聚众斗殴一案移交审查起诉后,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相关案卷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现就辩护人所掌握的本案有关事实,依法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死者张ⅩⅩ到底系何人用锐器刺伤腹部,可能需要进一步侦查。

从案卷相关证据结合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分析,刺伤张ⅩⅩ的人到底是谁,目前尚不明了。从目前案卷中的相关证据来看,可以确定的锐器持有人为陈ⅩⅩ(持尖刀)和ⅩⅩ(持菜刀),却没有此二人致伤张ⅩⅩ的直接证据,况且从张ⅩⅩ尸检报告推断,严ⅩⅩ持菜刀通过棉衣、贯通其腹部并伤及肠管的可能性基本可以排除。辩护人认为,张ⅩⅩ到底系何人用锐器刺伤腹部,可能需要进一步侦查。

二、张ⅩⅩ死亡的主要和直接原因是直接的锐器刺伤,还是医疗机构的误诊误治,可能需要进一步侦查。

张ⅩⅩ的尸检报告称,张ⅩⅩ系锐器外力作用致肠破裂引起失血死亡。但从医学理论分析,肠管破裂尚不足以直接导致死亡。且从张ⅩⅩ受伤后到ⅩⅩ县人民医院首诊至将其辗转送往兰州ⅩⅩ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长达12小时之久,足以判断其有足够的时间手术治疗。依现有医疗技术,如果能够及时剖腹探查并行肠修补术或肠切除吻合手术治疗,其死亡的可能性是极小的。

而ⅩⅩ县医院在张ⅩⅩ诊治过程中,显然缺乏相关知识和经验,没有探查到张ⅩⅩ的腹部伤口为贯通腹壁的开放性腹部损伤,竟然进行了简单的腹壁缝合;没有进行包括X线、B超、CT等常规检查;甚至没有详细询问患者症状和进行常规体格检查;更没有严密观察其病情变化的医嘱,而放任其肠管破口出血及肠内容物流入腹腔长达6小时之久。

在张ⅩⅩ出现明显症状时,仍怠于救治,在本可以当机立断进行剖腹探查进行肠修补术的情况下,错误地指使家属将处于严重失血状态的张ⅩⅩ送往近300公里之遥的兰州ⅩⅩ医院救治,延误了手术时机,导致了死亡结果。

从以上过程分析可以看出,医院的误诊误治系张ⅩⅩ死亡的直接和主要原因。鉴于张ⅩⅩ死亡原因的查清对本案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赔偿责任承担至关重要,建议侦查机关对医院在张ⅩⅩ诊治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调查,必要时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以查清本案事实。

以上辩护意见,请予参考。

辩护律师:王海宁

2013-6-6